| 企業如何進行工業土壤污染隱患排查與監測?附:關于土壤監測有關7個問題的回復 |
| 查看:1860 發布日期:8/16/2023 7:47:41 PM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土地使用權人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隱患排查方式及頻次
根據排查頻次、排查規模、排查項目不同,隱患排查可以分為綜合排查、專項排查、日常檢查。 (3)日常檢查:以班組、工段、部門為單位,對單個或幾個項目組織的日常的、巡視性的排查工作,期頻次根據具體排查項目確定,一月應不少于兩次。 隱患排查內容 (1)儲罐、化學品存儲區有大量的產品或原料液體,發生跑、冒、滴、漏或其他形式的突發環境事件時,極易造成土壤和水體污染,排查重點:進/出料口、法蘭、基槽等。 重點檢查內容
A.罐體、倉庫原料是否有泄漏情況,報警裝置是否正常;
D.應急物資的配備和防滲、防泄漏措施是否滿足要求; (2)液態化學品通過管道或車輛運輸,在運輸過程管道發生破裂、損壞,或盛裝液體的容器傾翻、破損,造成泄漏物污染土壤和水體。 重點檢查內容
A.地下管網防滲和防護措施情況;
C.運輸車輛貨倉是否經過密閉防滲處置;
根據隱患發生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難度等因素進行風險分析,將隱患分為一般隱患、普通隱患、重大隱患。
C.重大隱患:公司層面,涉及啟動應急預案程度隱患;
1.農用地變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檢測 來信: 非污染和疑似污染的農用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設施的,是否需要開展土壤污染檢測。 回復: 一、農用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動解決 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 號),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 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住宅用地、公共管 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 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 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遵循分階段調查的原則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分階段開展。其中,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 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可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2.有關土壤破壞性監測的問題 來信: 一家木工噴漆企業租用其他廠的部分廠房,一層做木工,二層做噴漆(油性+水性)。按土壤導則規定,起碼是土壤二級評價,需要在占地范圍內布設3個柱狀樣,1個表層樣。而廠區內部無綠化,場地均采用水泥硬化,請問占地范圍內可否不進行土壤監測? 回復: 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如果項目場地已經做了防腐防滲(包括硬化)處理無法取樣,可不取樣監測,但需要詳細說明無法取樣原因。 3.土壤現狀監測點位如何選擇 來信: 根據土壤導則要求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二級要求監測柱狀樣和表層樣,三級要求監測表層樣。如果建設項目場地已經硬底化,該如何如何選取監測點?是需要把已經硬底化的場地破壞還是另外選取監測點? 回復: 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如果項目場地已經做了防腐防滲(包括硬化)處理無法取樣,可不取樣監測,但需要詳細說明無法取樣原因。 4.污染土壤外運是否需要對其進行危廢鑒定 來信: 土壤修復時采用異位修復技術,如果涉及到污染土壤外運處置,是否需要對污染土壤進行危廢鑒定?污染土壤外運的審批流程應該如何操作? 回復:
一、關于判斷異位修復的污染土壤外運是否要進行危廢鑒定的有關程序 二、關于污染土壤外運審批流程對不屬于危險廢物的外運污染土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修復施工單位轉運污染土壤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外運的污染土壤屬于危險廢物的,應該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5.關于土壤導則里的兩個問題 來信: 對于《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 行)》。 1、土壤導則中“6.2.2.2 建設項目所在地周邊的土壤環境敏感程度 分為敏感、較敏感、不敏感,判別依據見表 3。”,“建設項目周邊”里的“周邊”是否指的是項目紅線范圍內鄰近的區域?還是根據“表 5”中的現狀調查范圍確定,還是有其他定義的方法? 2、土壤導則中“7.4.3 現狀監測點數量要求”中的“表 6 現狀監測布點類型與數量”里面提到的“柱狀樣點”怎么理解?1 個柱狀樣點是否包含了分別從 0~0.5m、0.5~1.5m、1.5~3m 處及 3m 以下取的樣本? 回復: 一、土壤導則里中“周邊”指建設項目可能影響的范圍,應在工程分析基礎上,識別建設項目影響類型與污染途徑,結合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氣象條件、地形地貌、水文地質條件等判定。 二、針對土壤導則表6中的柱狀樣點為建設項目占地范圍內的深層取樣,取樣深度由建設項目可能影響的垂向深度范圍確定,非固定值,表注中的“b 柱狀樣通常在0-0.5m、0.5-1.5m、1.5-3m分別取樣,3m 以下每3m取1個樣,可根據基礎埋深、土體構型適當調整。”應根據土體構型,選取最具代表性的土層進行取樣。 6.關于請教土壤中苯胺的檢測方法的回復 來信: 按照新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即《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3推薦的檢測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和沉積物 半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HJ834)來進行檢測分析,但HJ834該標準方法中并沒有“苯胺”該參數,請問未來是否會有針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案?回復: 為配套《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實施中苯胺的測定,我部正在組織制訂《土壤和沉積物 苯胺類和聯苯胺類的測定 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目前,該標準已公開征求意見。在該標準發布實施之前,實驗室按《合格評定 化學分析方法確認和驗證指南》(GB/T27417-2017)、《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HJ168-2010)和《土壤和沉積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HJ 834-2017)相關要求做好方法驗證,確保方法檢出限、測定下限、選擇性、線性范圍、測量范圍、基體效應影響、準確度、精密度和測量不確定度等滿足GB36600—2018苯胺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要求的基礎上,可以使用HJ 834-2017開展土壤中苯胺的監測工作。 7.關于農田土壤監測45項因子評價標準怎么選的回復 來信:在環境影響評價中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背景監測時,針對調查評價范圍內每種土壤類型設定的監測點,應對GB36600表1所列45項因子進行監測。如果環評階段監測點設置在農田,監測45項因子,但是農用地風險管控標準中因子不全,是只評價標準中所含因子,還是參照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標準去評價? 回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現狀監測,目的一是了解或掌握調查評價范圍內土壤環境現狀,為后續相關工作奠定基礎,二是確保建設項目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對現狀監測因子的要求,“基本因子為GB 15618、GB 36600中規定的基本項目,分別根據調查評價范圍內的土地利用類型選取”。因此,農林之外的其他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對于需要監測基本因子的監測點位,其基本因子根據下表所列標準的基本項目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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